昆明贵和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欧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贵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民初1548号
原告: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同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鑫麟、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娜,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公司财务,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贵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7楼0716B号。
法定代表人:洪贵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贵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昆明贵和电气有限公司已经付款,原告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浩玲
人民陪审员  李兰婧
人民陪审员  闫灵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