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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02民初7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区人民街96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1862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双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