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建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洪权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权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洪权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设备款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元。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权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林
代理审判员*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