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22民初7431号
原告:宁夏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兰县习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佳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