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特1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书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煤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运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巨安公司称:请求撤销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运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运城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运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定案证据系伪造、仲裁员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错误裁决的情形,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员自创证据种类、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仲裁员自行编写的“追记”不属于法定证据。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自创证据种类,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同时结合《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证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8种证据种类,除此之外均不属于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仲裁员自行编写的追记不管从种类还是形式均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是法定证据,其自创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次,仲裁员将不是证据的追记由双方质证,并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只有法定证据才可以由双方互相进行质证,确定证据效力。而仲裁员对不是法定证据组织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仲裁员自述“案件事实”,自证其证明力、大小,自行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据此只有作为法定证据仲裁庭才可以对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作出采信与否的结果,而仲裁员自行采信自创证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最后,仲裁员自行编写的“追记”不符合法定调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仲裁员制作的追记既没有被调查人签字,也没有调查笔录,追记内容均由仲裁员自述,完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追记不是法定证据,仲裁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组织质证,自行采信自述内容,作为定案依据,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应予撤销。2、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庭将未组织开庭质证的证据径直作为定案依据,严重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及《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开庭程序进行举证、质证,本案中仲裁庭以“申请人提供企业标准、被申请人提供主张有水压检测的证据。各方提供后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交由对方质证,质证意见存卷。不再组织开庭质证。”(裁决书中第16页第18行),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开庭组织双方质证的情况下径直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标准未提供任何质证意见”(裁决书第18页第7行),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仲裁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裁决据以定案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庭错误将被申请人伪造的《情况说明》作为定案证据,裁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证明“设备不存在水压测量参数”、‘‘摄像头清晰度属于现场原因非设备原因"等,然而在仲裁员自行编写的追记第一页最后3行该份证据制作单位确认:“案涉探水监控系统2017年12月底前已收货,2019年6月基本安装完毕。但该系统摄像头不清晰和不具备检测水压功能。”,与《情况说明》内容完全不符。事实上,仲裁庭已经承认大通公司出具的证明与《情况说明》内容存在相互矛盾冲突(裁决书第28页第5行),加之调查时大通公司所述与《情况说明》不一,应属伪造证据。而仲裁庭定案依据恰恰是依据该份《情况说明》作为定案依据(裁决书第22页第13行),无视证据系伪造的情形,径直以虚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综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员以伪造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撤销。三、仲裁员审理该案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错误裁决。l、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确认双方已认可的事实。本案庭审中,双方已认可设备于2019年10月17日安装调试完成的事实,但仲裁员视若罔闻,拒不依法确认。根据《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应当予以确认。”,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认可申请人所述的设备安装调试时间,应当依法确认案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然而仲裁庭在未任何证据支持情况下编造出2018年12月2日这一完全没有证据支撑的验收日期,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2、仲裁员无视合同约定,将交付标的物作为唯一主合同义务,与其查明事实不符。案涉合同除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案涉设备外,在合同第十一条、十二条明确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相应货款,并非将设备交付作为唯一付款条件。而且,仲裁庭已将上述内容在审理查明部分进行确认:“合同第一条备注:本项日为交钥匙工程,20天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成;第十一条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为现场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开始安装时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482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48200元)”,然仲裁员错误将交付设备作为被申请人的唯一主合同义务,无视安装、调试等合同主要义务,违背事实,曲解合同条款。3、仲裁庭随意扩大曲解法律规定的“检验”范围,背离双方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规避质保义务。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存在以下适用法律错误情形:(1)仲裁员错误认为设备的交付即对设备质量的认可,完全无视设备在交付后近2年才安装调试完成的事实,曲解法律规定的“检验”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017年12月2日的出库单依法应当认定对案涉设备数量和外观的检验,仲裁员随意曲解以出库单作为对质量检验合格的依据,完全无视交付后2年才安装、调试完成的事实,违背事实、曲解法律,错误裁决。(2)仲裁员错误认为设备交付当日申请人就应当能够确定质量是否有问题,至于设备是否安装、调试不是发现质量问题的理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日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案涉设备于2017年12月2曰到货,2019年10月17日设备才安装调试完成,设备视频摄像头不清、没有水压检测功能在设备未使用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现的,仲裁员违背客观常识,错误认为到货就应当发现质量问题,明显错误,亦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3)仲裁员公然无视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剥夺申请人质保权利,在质保期未届满情况下错误裁决支付质保金。依法应确认案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依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总额的10%”,至裁决做出之日质保期未届满,不符合支付条件。仲裁庭无视这一事实,错误裁决支付全部余款,明显违法。综上,(2020)运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证据系伪造、枉法裁决的情形,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为维护司法公正,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中煤公司答辩称:一、仲裁庭不存在程序违法、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定案裁决,所有定案证据均开庭质证,并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存在没有组织质证的程序违法问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由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就应遵守仲裁规则。中煤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六组证据与此次中院提交的相同。依据《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仲裁庭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庭收集,是否收集,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或者委托本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本案经过两次长达十小时的开庭对案件事实问题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仲裁庭有关几名工作人员一起公开的进行现场的实际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形成了文字记录《追记》且于庭审中质证相关文字记录中提到照片等书证与中煤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书证和证言真实旁证中煤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还原了案件事实。并非自创证据种类和违反法定程序。2、开庭笔录记载及裁决书显示,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双方都同意通过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证据不是定案证据(《中继器说明书》也不存在是否有水压功能且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不影响公正裁决。二、申请人单说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情况说明》为伪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大通公司的《情况说明》与中煤公司其他相关录音证据、企业设备标准、设备提货单、追记内容等能够相互印证,真实性和证明力能够被认定属于实体处理范围。申请人对仲裁庭调查的追记记录情况都不予以认可,如何比对出真假伪造证据的这样逻辑?申请人以证据内容不同即认为是伪造,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按照申请人的逻辑,无论他们企业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如何履行,违约责任如何大。对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言,即使去调查了,调查内容与案件事实内心认定一致也不能依法支持,不能判决或者裁决申请人输,因此,申请人的这个说法不仅没有依据,而且是为了达到撤销仲裁裁决的日的随意乱拉法律条款的颠倒黑白的做法。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观点难以成立!三、事实认定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行使司法监督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认定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及裁决的范围。超出《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范围,人民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审查。而且申请人所述事实与其自己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庭在认定事实部分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及任何情节。综合以上几点理由,被申请人认为,法律只能够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客观依据,更不符合本案事实,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在庭审时,申请人巨安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20)运仲裁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2020年7月15日仲裁委的《追记》、2020年6月19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的《证明》等复印件,证明仲裁庭采纳证据不当,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中煤公司质证意见为:1、裁定书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正确;2、《追记》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申请人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追记申请人只截取部分内容,追记只是部分书证的解释;3、《证明》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我方提交的证据与仲裁庭提交证据一致,此份证明不能直接证明我方的《情况说明》是假证。

运城仲裁委员会(2020)运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及裁决结果详见裁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仲裁庭采纳证据是否是伪证,程序是否违法;2、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关于争议焦点1,关于申请人提出《追记》的问题,追记是仲裁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本案关联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该追记在仲裁时,仲裁员并没有将其列为证据使用,故申请人认为仲裁员自创证据,产生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情况说明》系伪造证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情况说明》系大通公司伪造证明,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关于争议焦点2,申请人在庭审时称仲裁员枉法裁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提出的仲裁庭实体审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提到其它程序问题,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山平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淮 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