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411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四海路11号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孙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聪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1元,保全费945元,共计1996元,由原告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