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执保5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1年11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晋05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可用余额70万元,冻结截止日为2022年11月7日。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提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款请你庭告知申请保全人续行保全相关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