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毋春梅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