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22执7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折现价值308397.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68.17元、执行费本院4172.2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黄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