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56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水径社区秀峰路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358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9]2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工资31500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2、承担执行费372.5元。本院已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主动将31872.5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依法将执行款315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372.5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9]28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9]28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