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8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钰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526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XXXXXX有限公司64%股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XXXXXXXXXX83账户存款人民币173840.12。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70.54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71369.58元本院将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5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5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宝钰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64%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茂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