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4941号
原告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恒大碧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820元,由原告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铜仁市钤境施工劳务有限公司28770元。
审判员 田坤
法官助理马文琴
书记员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