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幸福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俸,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区白驹镇大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新,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驹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防工程公司以与***某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人防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