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770号
原告:***,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A0E2512。
法定代表人:宋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芳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