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观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770号

原告:***,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A0E2512。

法定代表人:宋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芳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