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5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宇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西段优匠聚建材家居工厂店B区2-2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宇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建安区××路××段××广场××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001286号]的房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宇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建安区××路××段××广场××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001286号]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
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