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海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侨新村别墅区F-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0182J。
法定代表人:郑文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仕毅,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皓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90609H。
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黔0302执3345号】,据以申请执行的文书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520000元及利息51240元、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157000元、货款718800元及资金补偿费用56000元、案件受理费41166元。
2018年10月10日,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破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破产重整正在审理中,债权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人的债权在被执行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没有得到处理,且该企业依然存续,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2018)黔0302执33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清华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