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421执107号
***、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汇款方式于2021年2月2日将执行款638069.11元与本案执行费8781元交付本院东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20)11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20)11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