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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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1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QCY1M,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大厦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捷。
委托代理人:蔡倩文,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6850.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2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46850.1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5134.5元、执行费8869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尔德
审判员吴新新
审判员汤苗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