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329行审27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331050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该局临沭执法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山里南村1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2619814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19]第W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2019年8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沭综执罚字[2019]第W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2099平方米(耕地)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52475元。2019年8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2月29日送达催告书。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已缴纳罚款52475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

本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9]第W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