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819号之一
原告: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京晨,男,该公司生产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苍马山管委会苍隆居庙北村叠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德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