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8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京晨,男,该公司生产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苍马山管委会苍隆居庙北村叠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8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年。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现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