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819号
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京晨,男,该公司生产厂长。
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苍马山管委会苍隆居庙北村叠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德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