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1123号
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苍马山管委会苍隆居庙北村叠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欣,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皖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滨河路交汇日月城******。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山东皖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一路南侧明湖天地******div>
法定代表人:胡巧梅。
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皖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皖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山东**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兰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文玲
书 记 员 王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