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479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村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申请人:重庆前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前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前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长寿川维支行账户500011240000********×××内11,2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新A7CB8***×广州本***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前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长寿川维支行账户500011240000********×××内11,2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新A7CB8***×广州本***牌小型轿车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