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21财保3号
申请人:六盘***晨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9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N7CM0N。
法定代表人:张兴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大道102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E8NDJ58。
法定代表人:付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7106512U。
法定代表人:苟向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六盘***晨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6000元。申请人六盘***晨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120521919202200002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盘***晨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实现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86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六盘***晨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高赛
书 记 员 严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