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大道102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E8NDJ58。
法定代表人:付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男,1996年5月10日生,彝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红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政府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080682848R。
法定代表人:陈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怒虓,系贵州景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红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岑加祥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张德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瑞娟
书 记 员 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