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53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关于申请人贵州**创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黔0221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贵州**创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1181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181元。
至此,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