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人六盘水景钢商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403号 申请保全人:六盘水景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六盘水景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照(2021)黔0221民初6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载明的保全内容,解除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解除冻结金额为3651767.32元。 至此,本案以解除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