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高,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红山办事处红山村。 被执行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水劳人仲字(2022)第8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222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27日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92222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费1283元交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上。 至此,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