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0221执保473号 申请保全人:六盘水景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645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保全人贵州鸿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1年11月22日我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21)黔0221执保473号,保全标的为3651767.32元。 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2日对被保全人的所有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对被保全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3651767.32元,现已保全到位金额为3651767.32元。 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特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