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20119055XJ。
法定代表人林世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站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63075158Q。
法定代表人曾致和,该公司董事长。
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1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款2452154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230元、申请执行费2709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俊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蒙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