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6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防城港市麒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7592、7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买卖合同纠纷款共416825元及其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共108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874元,申请执行费6052.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