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6执967、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防城港市麒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7592、7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纠纷款共416825元及其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共108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874元,申请执行费6052.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56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6656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