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826号
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20119055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28.72元,减半收取计16914.3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茜
书记员黄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