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昆仑大道旁沙平路口(原六联旧砖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GHE602。
法定代表人:林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3号正坤·世纪广场1单元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33YXY。
法定代表人:黄圣文。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9楼1单元六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4H250B。
法定代表人:陈琳。
本院在审理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26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人生四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