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528号
原告:河南省安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总部新城59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钟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康,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四大街交叉口蓬勃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
原告河南省安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安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达消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