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3076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521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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