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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4060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5年7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52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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