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406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0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07月26日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5217K。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