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406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0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07月26日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5217K。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