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泽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湘域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思泽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域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湘10民终20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域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2022年4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100元;合计划拨81100元(含调解应付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现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湘域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及相关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奇伟
书 记 员 何昌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