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35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洪福,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宏。
委托代理人:郭兴,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滨,系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的申请,并提交了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百丰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准许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依法准许缓交诉讼费用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屈子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