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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2行终1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1第******。
法定代表人马志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纯、刘小波,均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财政局,住,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迎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费力,局长。
原审第三人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合仕,局长。
一审第三人湖北路达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武汉惠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div>
法定代表人魏群,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财政行政征购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星河
审判员  汪洪安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安琼
书记员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