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8549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51F。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蔚明。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恩华。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逸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之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3X0。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逸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展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罗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