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县民初字第2857-2号
原告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董事长。
被告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浩
审判员汤立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艺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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