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237号之一
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大厦14楼146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1层1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6元,减半收取4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03元,共计8586元,由原告长沙双合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