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通大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02民初913号
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路福运新村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胆,该公司邵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1011房。
法定代表人:肖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地通大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方清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尖山路39号。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2栋加速器生产车间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97号7楼。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新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142室。
法人代表:谢惠毅,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通大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天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需重新收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2018年元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元,由原告湖南智慧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烽火台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殷飞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