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782号
原告: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创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锴,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寿镇宝女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
原告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