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核扬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主要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揽坤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