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810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5元,减半收取计390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吕冰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