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596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吕冰儿